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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4-03-05 22:28|栏目: 江苏规定 |浏览次数:

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


  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,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,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,国务院发布了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,省政府颁发了《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》,现印发给你们。经市政府研究,对贯彻上述法规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,请各区县、各部门结合各自实际,一并研究执行。
  一、对国务院、省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条款的补充规定:
  1、在女职工怀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,除按《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》第五条执行外,并不得因女职工怀孕和哺乳而影响她们的晋级。
  2、直接从事生产、经营、服务活动的女职工,在月经期间,可享受经期休假一天,作公假处理,但不得累计使用,单位也不得以经济补贴的办法替代。
  3、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,定为十一次,每次半天,应算作劳动时间,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。如有特殊情况,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可增加次数。
  4、各单位要做好对四十五周岁以上更年期女职工的保健工作,有条件的可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工间保健操时间,每次三十分钟,不得合并使用。

  二、对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有特殊困难的单位,应制定出实施方案,经本单位职代会通过,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市劳动局批准后执行。
  方案应报市卫生局、总工会、妇联备案。
  各县(区)可根据实际情况,制定出执行本规定的具体方案,报市劳动局批准后实施,同时报送市卫生局、总工会、妇联备案。

  三、国务院、省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,以及本通知的执行情况由市劳动局负责检查,市卫生局、总工会、妇联负责进行监督;县(区)属及其以下企、事业单位由县(区)劳动局负责检查,县(区)卫生局、工会、妇联进行监督。
  各单位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,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,安技部门负责检查,工会进行监督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89年9月15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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